引水工程 造福群众
在2007年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三个内容被正式强调,此外,当时社会热点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等问题也被要求进入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之中[23]。
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信仰是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的安身立命之本,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最可悲、最可怕的民族。
这种业已临近崩溃之意者的主要征兆,乃是对于法律信仰的严重丧失—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3}弗兰克则指出,法官的生理或者情绪状态有时会对案件审理有显著的影响:从我个人作为初审法官的经验来看,我可以证明,一个初审法官因为中午吃得太多,在下午开庭时可能昏昏欲睡,以至于他可能没有听到证词中的某个重要内容,并且可能在判决案件时疏忽它。同样,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不表现出历史的延续性,是对各国政治、文化等传统的继承,甚至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风俗等因素也对法律产生影响{12}。门徒聚会时共同宣告使徒信经。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你是谁,竟敢论断别人呢? 树立审判他人者先审判自己观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7}同样是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使得苏格拉底放弃逃生慷慨就义带有殉道者的悲壮:我仿佛是听到了法律的话,就像我听到了这神的声音一样。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完善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即时监测,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等。
规划确定的总供求政策、结构调整政策等基本政策,决定和影响着财税政策、信贷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汇率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类调控杠杆的运作。这是发展规划和财政、货币等政策必须协调的依据。其次,规划行为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专业的普通人士通常不具备辨明其正确性与合法性的能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所以在社会规范属性上,把《规划纲要》作为单纯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其具有法律效力为依据,而把它单纯当作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不全面的。【参考文献】 {1}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载《新华文摘》2006年第21期。
就其本质而言,规划行为是一种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它具备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征。由于发展规划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可采用的具有综合性和主导性的手段,所以调整发展规划关系的发展规划法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地位。第四,中国共产党长期稳定的执政地位是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政策在我国实现耦合的政治保障。二、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 为了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在明确了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发展规划法概念,以及正确认识发展规划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其二,持有限公定力说的学者认为,具有重大错误或者瑕疵的规划不应具有公定力,任何公民或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辨明规划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履行而不被追究违法责任。[2]规划和计划并无本质差别。例如,现在年度计划正式文件仍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原使用的五年计划改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10]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3号)。
由此观之,《规划纲要》是一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但现实情况却是少有问责、追责。
如何扩大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应当特别关注: 第一,由法律赋予人民群众有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展规划推动规划法的立法进程,有利于制定出《发展规划法》来维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这保证了规划在被依法消灭前绝对的公定力。[17]同注[1],第16篇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41]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北方经济》2003年第1期。第二,注意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政策的协调统一。换言之,发展规划是综合性的宏观调控,财政和货币等是单一性的宏观调控。[36]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在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规划法的关系,为科学编制与实施规划,明确政府规划行为的公定力,保障公众参与发展规划的民主权利,为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创造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环境,都需要加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规划法》。作者认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
[18]同注[1],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29]但政策这种社会调整手段,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规划政策是规划法律的核心内容,在实施发展规划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规划政策因势变动的走向,在执行规划政策的过程中运用发展规划法的基本原则,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缓解和消除与政策的矛盾,使发展规划政策和发展规划法在动态中耦合,达到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政策实施的预期效果。第二,并存的相互独立物之间存在着互系、交流与影响作用。
国家级发展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多种经济调控杠杆和政策协同动作的统一方案,只有各种调控手段围绕发展规划确定的调控目标和任务协调行动,才能形成宏观调控合力而产生整体性效果。而单个或少数公民或组织对发展规划的考量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和规划存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随着目标任务的完成或改变,国家确定新的目标及相应的指导方针和措施,使发展规划政策具有应变能力强的灵活性特点,这也是发展规划政策相比发展规划法所具有的优势所在。2009年11月,《时代周刊》在奥巴马访华前夕建言美国应向中国学的五件事,第一件就是确定目标、规划并整合全部力量推动国家发展。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性质分析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国家总体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发展规划从开始编制,就会触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等主体的利益,这些主体会想方设法推动一些项目进入规划,也会阻止一些项目进入规划,使规划成为某些地方、部门和利益集团通过国家意志合法谋取利益的工具。
因此,发展规划法应当明确规定违反规划行为的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促使各级政府落实国家规划。[2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第二,发展规划法是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物体、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称为耦合。
发展规划政策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发展规划政策从其制定到实施过程都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一个规划是否合理取决于对过去和现实状况的分析以及对未来的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发展规划政策的科学制定和实施,可以事先预防一些矛盾的激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同时,规划的特殊程序也不能脱法操作。
第三,发展规划法与发展规划政策的调节功能各有优劣,需要互补。进入专题: 发展规划法 规划法制 。
发展规划法不仅要约束行为主体的编制程序,在审批时也需要明确审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审批期限等。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发展规划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加注重对发展规划关系的调整,包括对规划主体、规划程序、规划效力的规定。发展规划实施是整个规划法律执行程序中的关键。